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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關于《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用地年度計劃指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切實保護耕地,嚴控建設用地規模,進一步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根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第37號令)、《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國土資源部第61號令),結合廣西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范圍內建設用地年度計劃的編制、下達、執行、監督和考核,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建設用地年度計劃管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嚴控建設用地總量,切實做到建設占用耕地與補充耕地相平衡;

(二)堅持節約優先戰略,以土地供應引導項目安排和用地需求,促進土地利用方式轉變,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三)實行差別化管理,優先保障國家重點項目和自治區層面統籌推進重大項目用地;

(四)集中統籌與分級保障相結合,總量控制與動態管理相結合,強化對指標使用的調控監管;

(五)嚴格用地計劃管理與積極推進用地改革創新相結合,通過改革創新提高項目用地保障水平;

(六)開源和節流并舉,用好增量、盤活存量、加大流量。

第四條  建設用地年度計劃指標包括:

(一)國家設置且下達的計劃指標:含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新增建設占用農用地指標和新增建設占用耕地指標。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分為城鎮村建設用地指標和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獨立選址的重點建設項目用地指標。

由國家審批(核準、備案)的獨立選址建設項目由國家保障指標,各有關部門應積極將符合條件的項目申報列入國家項目和全國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二)自治區增設的土地管理績效指標:含供地率指標、盤活存量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城鄉增減掛鉤周轉計劃指標、低丘緩坡開發利用計劃指標等。

第五條  自治區與各市、縣應將建設用地年度計劃工作納入年度工作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實行年度目標考核。

自治區下達各地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實行指令性管理,一經批準下達,必須嚴格執行;新增建設用地指標、新增建設占用農用地指標和新增建設占用耕地指標均不得突破;鼓勵多使用未利用地指標,凡使用未利用地指標的,由自治區統籌保障。

第二章  計劃編報

第六條  需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投資主管等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交通、水利等重點建設項目擬在計劃年度內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由自治區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門于每年925日前按項目向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提出下一年度計劃建議,同時抄送擬用地所在市、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第七條  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提出本地下一年度計劃建議,經縣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于每年930日前報市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市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各縣提出計劃建議編制本市計劃建議,經市級人民政府審查后,于每年1020日前報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涉及自治區黨委、政府為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而確定的城市重點新區的,應將城市重點新區的計劃指標單獨列出。按規定中心城市用地需報國務院審批的城市,在上報建設用地年度計劃建議中,應將中心城市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計劃指標單獨列出。

自治區農墾局的計劃建議按以上要求編制,報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同時抄送擬用地所在市、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根據各市、縣(市)及各部門提出的計劃建議,編制全區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建議,于每年1031日前報國土資源部。

第八條  建設用地年度計劃建議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建設用地年度計劃建議,內容包括第四條規定的各項計劃建議。

獨立選址建設項目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建議分為:國家審批(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建議;自治區審批(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建議;其他建設項目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建議。

(二)建設用地年度分析報告,內容包括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情況、當年建設用地計劃執行情況、下一年度國民經濟宏觀形勢研判和用地供求分析及保障對策。

第三章   指標下達和使用

第九條  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根據國家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定建設用地年度計劃指標分解方案,報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各市、自治區農墾局,并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自治區下達的建設用地年度計劃擬定分解方案,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下達各縣(市),并報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備案。

第十條  自治區分解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包括:自治區重點項目用地計劃指標,各市、自治區農墾局計劃指標,城市重點新區切塊指標,自治區調控指標及獎勵指標等五部分。自治區下達各市、自治區農墾局的計劃指標包括第四條中規定各項計劃指標。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與土地管理績效指標相互掛鉤,一并下達。

對按規定中心城市用地需報國務院審批的城市,將中心城市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計劃指標單獨列出。

第十一條  自治區下達各市、自治區農墾局計劃指標主要依據當年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土地利用效率(含近五年平均供地率、上一年度存量土地規模、上一年度人均城鎮用地、前三年度單位GDP與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增長的新增建設用地消耗考核等指標)進行量化測算后確定。

城市重點新區切塊指標納入所在市測算,按照其承載的當年固定資產投資比重和前三年計劃指標使用效率確定。

第十二條  對近五年平均供地率小于60%的市、縣,除國家、自治區重點項目和民生保障項目外,暫停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直至供地率達到60%以上。

第十三條  建立集中統籌與分級保障機制。對建設用地計劃實施分類管理,確保專項使用。

(一)自治區重點項目用地計劃指標由自治區掌握管理,按項目下達,用于保障具備用地報批條件且涉及占用耕地的在數量、質量上能夠落實“占補平衡”的以下項目:

1.自治區審批(核準、備案)的自治區層面統籌推進重大項目;

2.總投資額在5億元人民幣以上且投資強度達到150萬元/畝以上的市、縣審批(核準、備案)的自治區層面統籌推進重大項目(對又同時屬于國家鼓勵類項目,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和高附加值的項目優先安排);

3.搬遷規模在3000人以上的扶貧生態移民示范工程項目。

(二)自治區下達各市、自治區農墾局計劃指標由各市、自治區農墾局按照自治區要求安排使用,但必須優先用于下列不屬于前款自治區負責保障的具備用地報批條件且涉及占用耕地的在數量、質量上能夠落實“占補平衡”的重點建設項目:

1.市、縣審批(核準、備案)的自治區層面統籌推進重大項目;

2.中央和自治區預算內投資項目、扶貧生態移民搬遷項目、抗震救災和災后重建等民生項目;

3.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重大工業項目和重點工業園區的重點產業項目。

對未按照要求保障上述項目用地的市、自治區農墾局,自治區國土資源廳不受理該市其他項目的用地報件,并扣減其下一年度計劃指標。

(三)城市重點新區切塊指標用于保障新區的城市基礎設施、公益項目和重大產業項目。

(四)自治區調控指標用于保障自治區黨委、政府重大決策部署所增補的重點項目、農民住宅建設、保障性住房、自治區重點骨干路網項目和支持小微企業創業基地標準廠房集中建設、低丘緩坡開發利用等土地管理改革創新試點。

(五)自治區獎勵指標用于獎勵在計劃管理、耕地保護、節約集約用地、土地執法檢查、土地管理改革創新等方面成效突出,并較好完成土地管理績效指標的市。

第十四條  在全國土地利用計劃下達之前,各地可按照上一年度下達計劃指標的40%申報預安排使用指標,用于第十三條第二、三款中所列急需開工項目,待年度計劃指標正式下達后予以核銷。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對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自治區農墾局申報的急需開工項目清單進行審查后,預安排指標。

第十五條  建立計劃執行動態管理機制。要求630日前使用年度計劃指標的用地報批率達到40%,否則將收回當年下達給所在市10%的年度計劃指標;831日前用地報批率要達80%,否則將收回5%年度計劃指標;930日前完成所下達年度計劃指標的用地報批,否則剩余指標一律收回。收回與結余的指標由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統籌調劑,另行安排使用。

第四章  計劃執行監督和考核

第十六條  建立計劃綜合監管信息平臺和計劃臺賬在線備案制度。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根據“按項目安排指標—政務大廳窗口接件—審批辦審核并建立臺賬—內設規劃機構核銷—聯席對接與審核—信息中心在線網絡直報備案—納入一張圖綜合監管平臺”的要求,建立無縫對接機制。市、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自治區農墾局應按照國土資源“一張圖”綜合監管平臺建設要求,落實計劃執行在線備案,于每月5日前將建設用地計劃執行情況上報自治區國土資源廳。

第十七條  建立定期檢查評估考核制度。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對各市、自治區農墾局計劃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每年9月和次年1月分別對18月和全年的建設用地計劃執行情況進行中期檢查和年度評估考核。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自治區農墾局必須在920日、120日前完成對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執行情況的中期檢查、年度評估考核,并將檢查報告和評估報告上報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將每季度通報各市重大項目用地計劃執行情況。中期檢查、年度評估考核以在線備案的計劃管理、建設用地審批、供地等臺賬以及相關土地利用數據為主要依據。

建立以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牽頭,區直有關部門參與的重大項目用地保障協調機制。

第十八條  建立獎優懲劣機制,對土地管理成效突出的地方予以增加指標獎勵,對工作推進不力的地方扣減指標。

(一)對建設用地年度計劃管理考核排名前三的市進行獎勵;

(二)對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排名前三的市進行獎勵;考核不合格的扣減指標;

(三)對獲得國土資源部節約集約模范縣(市)稱號的進行獎勵;

(四)對土地衛片執法檢查考核排名前三的市進行獎勵,對被國家或自治區實施問責的市扣減指標;

(五)對完成供地率、增減掛鉤復墾等計劃指標任務綜合排名前三的市進行獎勵;

(六)對土地管理改革創新,并在全國、全區起領先示范作用且得到自治區級以上表彰的市、縣,予以獎勵。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5 1  1 日起施行。2011825日起施行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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